为使我市中小学名师建设工作实现系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评选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公开,管理规范、有序、到位,特制订本办法。
一、名师评定
1.成立名师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少于9人,由市教育局、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以上教师职称的教师组成。
2.名师评定工作按优中选优、择优评定的原则,在自下而上公平推荐的基础上进行。
3.推荐和评定的基本程序:
(1)提名推荐。所在学校按规定的名额提出推荐对象,并对照评定标准进行考核。考核以原始材料为依据,对教育教学能力要进行现场考核,并按评定标准整理材料。
(2)公示名单。对于推荐人选,单位和教育、人社部门要采取适当方式对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上报参评材料。
(3)审查评定。评定委员会通过审阅推荐单位认定的各项材料,按照评定标准进行充分讨论评议。评议结果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评委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为通过。
(4)公示结果。对评定委员会的评选结果,由市教育局和市人社局向社会公示,并负责处理有关意见和建议。
(5)授予称号。被评定的名师由市教育局和市人社局发文公布,并颁发相应的名师证书。证书有效期为六年。
(一)各级教研、电教部门教研人员的评定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着重考察在教研、科研方面的工作实绩,必须具备“教研、科研方面条件”中四项以上条件;在德育工作方面,主要考查学科德育渗透方面的工作和研究。
(二)参加评选的学校管理干部必须承担与所任教师职务学科一致的教学任务,校长须达到专任教师三分之一以上的教学工作量;副校长须达到专任教师二分之一以上的教学工作量,其他各项评定标准与专任教师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