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意外致困职工建档程序。按照困难职工个人申请、工会走访调查、审核公示进行,符合条件的予以建档帮扶。
第十二条 困难职工分类建档后,依档发放帮扶资金。县(区、市)总工会(帮扶中心)负责发放帮扶资金。帮扶资金实行银行卡打卡发放,直接支付到建档困难职工个人账户,确保帮扶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第十三条 退档标准。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深度困难职工为解困脱困对象。其中脱困是指深度困难职工经精准帮扶后,致困因素消除,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生活状况脱离困境;脱困后,给予6个月渐退期,符合相对困难职工或意外致困职工建档标准的纳入相应困难类型档案继续帮扶,或作为送温暖重点对象,防止返困。解困是指深度困难职工致困因素难以消除,通过政府救助和工会常态化帮扶,家庭生活水平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其应继续保留在深度困难职工档案中实施常态化帮扶。
第十四条 困难职工退档程序。困难职工本人自愿填写退档申请书的,予以退档;各级工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走访调查中发现困难职工达到脱困标准的,填写《困难职工脱困登记表》,告知困难职工达到脱困标准,予以退档。困难职工拒绝签字或无法签字的,由调查人注明情况并签字。
困难职工对退档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单位工会、基层工会或县区总工会申请复核,相关工会在接到申请复核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符合退出标准的予以退出,不符合退出标准的不予退出,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或短信等适当方式告知职工本人。
第五章 管理保障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要加强对困难帮扶工作的领导,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有关事项,提出对策建议,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县(市、区)总工会负责困难职工档案的归档和管理,档案以家庭为单位,坚持一户一档。帮扶救助申请书、职工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家庭财产收入材料、家庭困难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承诺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走访调查表等材料应纳入归档范围,规范完善帮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30年。
第十七条 困难职工档案坚持动态管理。困难职工档案由县级及以上工会帮扶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建立,帮扶救助后30个工作日内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并逐级上报。对深度困难职工,每年核查一次;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致困职工半年核查一次,填写《困难职工家庭走访调查表》,根据核查结果动态管理。
主要是对劳动经济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开展法律援助服务http://www.hfxx8.com/xuexi/1512.html
分类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http://www.hfxx8.com/xinli/1510.html
分类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http://www.hfxx8.com/jiazhang/1511.html
要加强职工诚信教育,要求困难职工家庭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http://www.hfxx8.com/kaoshi/1514.html